济南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管理员  阅读量:[]

济南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济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济大校字〔2009〕140号)、《济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大校字〔2014〕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营造崇尚科学、勇于创新的学术研究氛围,充分发挥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能动性,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我校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现将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检测范围

检测范围为拟申请我校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未参加检测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二、检测时间

论文检测应在学位论文送审通过之后、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完成。

三、检测要求

答辩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稿。

四、检测的组织与实施

学位办公室对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及检测结果的处理认定。

学位办公室在论文检测系统中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配检测时间与检测篇数,检查管理系统账号的使用情况,并负责查阅全校学位论文的检测报告及使用日志。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防止帐号被盗用。

五、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检测结果按如下三种办法处理:

1.论文正文文字重合百分比≤20%且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自行修改。

2.论文正文文字重合百分比>20%但≤30%的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名具有本学科硕导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进行会议鉴定,并填写《济南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无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人可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论文认真修改后方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鉴定完成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3. 论文正文文字重合百分比>30%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提出答辩申请。同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名具有本学科硕导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进行会议鉴定,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为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同时将处理结果交学位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

1.各有关学院认真组织实施,可充分发挥自主性,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相关处理方法,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2.“论文正文文字重合百分比”应为论文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3.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3名以上具有本学科硕导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办公室。

4.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提交检测、评阅、答辩和上交图书馆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导师务必全面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因论文重复率高需分委员会组织会议鉴定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导师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6.严禁使用系统对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外的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如因此发生纠纷或影响到本单位的检测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本办法自2016届毕业研究生始实行,解释权归校学位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3号 电话:0531-82767404 邮编:250022 济南大学商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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